中国指挥与控制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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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指挥与控制学会会员条例

发布时间:2020年3月2日 来源:学会管理系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指挥与控制学会(以下简称“学会”)会员管理工作,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学会组织工作通则》和《中国指挥与控制学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其中个人会员分为普通会员、高级会员、会士,单位会员分为普通单位会员、企业单位会员、理事单位会员、常务理事单位会员、副理事长单位会员和理事长单位会员等不同类别。
第三条  会员管理坚持以会员为主体,建立和完善会员发展、管理和服务的制度,拓宽为会员服务的内容和方式,增强学会的凝聚力和吸引力。
第二章  会员条件、权利、义务
第四条  会员条件
(一)个人会员
申请加入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章程》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普通会员:已获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科技工作满三年、或非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科技工作满五年);有发明创造或在科研、生产和教学实践中有一定成就的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学会工作的科研管理人员。
2. 高级会员: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指挥与控制领域中成绩显著,学术上有一定造诣,热心学会工作的科技工作者。
3. 会士: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在指挥与控制科学技术领域中成绩卓著,学术上有很深造诣,在指挥与控制领域科研、生产、教学和管理方面有重大贡献的科技工作者。
(二)单位会员
在指挥与控制相关领域,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愿意参加学会活动并按规定交纳会费,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生产、教学和管理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下设机构以及有关的社会组织。
第五条  会员的权利
(一)个人会员的基本权利
1. 普通会员的基本权利包括:
(1) 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优先或优惠参加学会主办的各类活动;
(3) 优先或优惠取得学会的有关刊物和学术资料;
(4) 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 自由退会。
2. 高级会员的基本权利包括:
除享有普通会员的基本权利外,同时享有如下权利:
(1) 受委托主持学会的有关重大学术会议;
(2) 受委托代表学会出国考察、讲学,与到访的国外团体进行交流、洽谈业务;
(3) 参与学会组织的有关重大项目咨询、论证、研讨等。
3. 会士的基本权利包括:
除享有高级会员的全部权利外,同时享有如下权利:
(1) 代表学会参与、主持重大国内外学术交流工作;
(2) 免费获得学会的各类规划、计划信息和有关刊物、学术资料等。
(二)单位会员的基本权利
1. 普通单位会员的基本权利包括:
(1) 具有申请加入学会专业委员会的权利;
(2) 优先或优惠参加学会主办的各类活动;
(3) 优先或优惠取得学会的有关刊物和学术资料;
(4) 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 自由退会。
2. 企业单位会员的基本权利包括:
除普通单位会员的基本权利外,同时享有如下权利:
(1) 受委托承办学会的有关重大学术会议;
(2) 可通过学会网站及《CICC通讯》发布活动动态、招聘信息、科研项目及产品信息;
(3) 学会定期组织会员单位与领域内的优秀科研院所和企业单位进行交流、访问活动;
(4) 通过学会智库平台,接受学会提供的技术咨询与支持服务。
3. 理事单位会员的基本权利包括:
除普通单位会员的基本权利外,同时享有如下权利:
(1) 受委托主办学会的有关重大学术会议;
(2) 受委托代表学会组团出国考察、讲学,或与到访的国外团体进行交流、洽谈业务;
4. 常务理事单位会员的基本权利包括:
除理事单位会员的基本权利外,同时享有如下权利:
(1) 申请筹备组建符合学会发展需要的分支机构(含专业委员会);
(2) 代表学会参与、主持重大国内外学术交流工作;
(3) 参与学会组织的有关重大项目咨询、论证、研讨等。
5. 副理事长单位、理事长单位会员的基本权利包括:
除常务理事单位会员的基本权利外,同时享有如下权利:
(1) 对学会重大活动的决策过程有参与权、知情权;
(2) 对学会领导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有建议权。
第六条  会员的义务
(一)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的基本义务包括:
1. 遵守学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 维护学会的合法权益;
3. 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
4. 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会费;
5. 及时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单位会员
单位会员的基本义务包括:
1. 积极参加学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2. 参与学会组织的企事业单位间科技协作及联合创新等活动;
3. 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会费;
4. 及时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章  会员入会、注册、会费缴纳及管理
第七条  会员的入会
(一)普通会员:由本人向学会或分支机构提出申请或由本会会员介绍,在学会会员管理系统进行在线注册,承诺遵守学会章程并按时缴纳会费,由学会审核批准,经学会备案正式入会。
(二)高级会员:本人已是学会普通会员,并已入会三年及以上,由本人向学会提出申请;或由学会2名以上高级会员推荐。承诺遵守学会章程并按时缴纳会费,经学会审核后,方可升级或申请成为高级会员。
(三)会士:本人已是学会高级会员,由本人向学会提出申请;或由学会2名以上会士推荐。承诺遵守学会章程并按时缴纳会费,经学会理事会或理事会委托机构进行评定,批准后方升级或申请成为会士。
(四)普通单位会员:由申请单位向学会或分支机构提出申请,通过学会会员系统在线注册,承诺遵守学会章程并按时缴纳会费,由学会审核批准,经学会备案后颁发证书。
(五)企业单位会员:由申请单位向学会或分支机构提出申请,通过学会会员系统在线注册,提供企业相关材料,承诺遵守学会章程并按时缴纳会费,由学会审核批准,经学会备案后颁发证书。
(六)理事单位会员:申请单位已是学会普通单位会员,由该单位向学会提出申请;或由学会秘书处推荐。承诺遵守学会章程并按时缴纳会费,由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经学会备案后颁发证书。
(七)常务理事单位会员:申请单位已是学会理事单位会员,由该单位向学会提出申请;或由学会秘书处推荐。承诺遵守学会章程并按时缴纳会费,由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经学会备案后颁发证书。
(八)副理事长、理事长单位会员:申请单位已是学会理事单位会员,由该单位向学会提出申请;或由学会秘书处推荐。承诺遵守学会章程并按时缴纳会费,由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经学会备案后颁发证书。
第八条  会员的注册
(一)新入会会员注册:
 1. 由本人通过学会会员管理系统在线填写注册信息;
 2. 经审核通过后,通过学会会员管理系统在线缴纳第一年度会费;
 3. 会员注册完成后,由学会秘书处进行备案,分配统一的会员号码。
(二)已注册会员年检: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学会会员缴纳本年度会费后,由学会会员服务部确认其通过年检。
第九条  会费缴纳
根据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的规定,学会向会员收取规定的会费。会员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会费。
(一)缴费时间:个人与单位会员在首次注册和以后的年检时缴纳当年相应标准的会费。
(二)缴费凭据:会员缴费后由学会秘书处负责出具缴费凭据。
(三)会费标准:
1. 个人会员的收费标准:每年200元。
2. 单位会员的收费标准:
(1) 普通单位会员:每年 0.5万元;
(2) 企业单位会员:每年3万元;
(3) 理事单位:每年1万元;
(4) 常务理事单位:每年3万元;
(5) 副理事长单位:每年10万元;
(6) 理事长单位:每年10万元。
第十条  会费的使用与管理
学会收取的会费由学会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按学会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
(一)会费使用范围
1. 会员服务:发送期刊、建设网站、寄送有关资料等费用支出。
2. 活动会务:工作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学会主办的科普活动、大型活动等所需费用的开支或补贴。
3. 其他:会员管理、接待会员单位等有关费用开支。
(二)学会每年初召开的常务理事会审定上一年度的财务收支情况。
(三)学会每年一季度在学会网站上公布上一年度会费缴纳情况。
(四)学会会费收支接受民政部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四章  会员服务
第十一条  会员可获得的服务
凡按上述规定缴纳会费的会员,均可按照会员类别享受学会提供的下列部分或全部服务:
 (一)个人会员
1. 获得授权,免费享受学会网站提供的资源及信息(如论文、学报、期刊、发展报告等);
2. 免费获取全年《CICC通讯》;
3. 参与学会组织的有偿会议等活动时,享有优惠折扣;
4. 有资格参加学会内部举行的专家座谈会、学术沙龙等交流活动;
5. 免费或优惠订阅本学科领域内的期刊杂志及学术资料,获得学会资助或协助,出版会员编著的指挥控制系列丛书;
6. 优先享有学会培训班报名资格;
7. 有资格申请学会“科学技术奖”、“青年人才托举”等奖项;
8. 有资格参加学会组织的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9. 优秀论文可获得核心、EI、SCI级别期刊推荐资格。
(二)单位会员
1. 高等院校
(1) 经学会许可、备案,可根据学会章程,以学会名义开展各项活动;
(2) 可通过学会网站及《CICC通讯》发布活动动态、招聘信息、科研项目及产品信息;
(3) 硕博论文可获得学会专家委员会专家的指导和修改意见,博士论文有资格参评学会“优秀博士论文”奖;
(4) 定期邀请领域内院士、专家进入校园,开展校园讲坛、专题报告及师生座谈会;
(5) 本校师生可优先参加学会举办的科普活动,并在校园内建立科普工作站;
(6) 可以学会名义出版或参与出版指挥控制系列丛书。
2. 科研院所
(1) 经学会许可、备案,可根据学会章程,以学会名义开展各项活动;
(2) 可通过学会网站及《CICC通讯》发布活动动态、招聘信息、科研项目及产品信息;
(3) 学会定期组织会员单位与领域内的优秀科研院所和企业单位进行交流、访问活动;
(4) 可协助科研院所开展技术研讨会,解决技术难题,进行技术推广;
(5) 学会可根据会员单位需要,提供智库资源;
(6) 可以学会名义出版或参与出版指挥控制系列丛书。
3. 企业单位会员
(1) 经学会许可、备案,可根据学会章程,以学会名义开展各项活动;
(2) 可通过学会网站及《CICC通讯》发布活动动态、招聘信息、科研项目及产品信息;
(3) 学会定期组织会员单位与领域内的优秀科研院所和企业单位进行交流、访问活动;
(4) 学会在学会网站“产业”栏目中为企业会员单位进行产品展示与推广;
(5) 通过学会智库平台,为企业会员单位提供技术咨询与支持服务。
(6) 学会作为平台,推进微型小型企业的军民融合工作;
(7) 可以学会名义出版或参与出版指挥控制系列丛书。
第五章  会籍管理与退会
第十二条  会籍管理
各类会员的会籍建档、会籍转移和退会均由学会秘书处统一负责管理。
第十三条  退会与除名
(一)个人会员未经允许连续2年未按规定缴纳会费,提醒后仍不缴纳的,视为自行退会,将不予年检;单位会员未经允许连续2年未按规定缴纳会费,提醒仍不缴纳的,经报请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取消其会员资格,将不予年检;
(二)会员无故长期不参加学会组织的活动,则视为自动退会;
(三)会员如严重违反学会《章程》,经学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四)会员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其会员会籍自动取消;
(五)凡自行退会者,5年内不准重新申请入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条例经学会第二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十五条  本条例中有关会费收取标准须经学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请民政部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本条例的修改(不涉及会费标准时),须经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七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于学会常务理事会。